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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用電話分為左列三種:
一、局營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直接經營者。
二、代管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委託代管戶代為管理者。
三、專設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在申請人指定之建築範圍內裝設者。
公用電話裝設地點由電信機構勘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