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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代辦所在同一年度內有不按址投遞、延誤、遺失或毀損郵件之情事者,依
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第一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十件之金額。
二、第二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二十件之金額。
三、第三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四十件之金額。
四、第四次查獲者,撤銷其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