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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於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