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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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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關於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應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劃,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定公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