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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