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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經中央主管
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經
營許可執照。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廢止經營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體
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於原設置地點申請設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