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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機構因業務關係收受票據,應切實查明出票人或交付人之信譽,收受遠
期票據應取得充分可靠之保證;其因情況特殊無法取得保證者,應報請總
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