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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類臨時性配額得一次或分次核放,其核放次數及每次可供核配數量,由
紡拓會參酌各類配額之季節性、市場需求狀況及配額額度大小決定之。
前項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將特殊類別劃分子目,分別訂定可供核配
額度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