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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二、歸檔保留期間。
三、歸檔之保護。
四、歸檔備份程序。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