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區內事業輸入貨品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