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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僱用人員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
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本局內部甄審,調升聘用人員職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