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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
電匠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電匠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電匠不得將其考驗合格證租借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格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