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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在有火帽、起爆管、雷管、點火管、燃燒劑等物曝露之場所作業,須穿導
電鞋並設導電地板 (如鉛、導電橡膠或導電地板混合材料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