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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視其需要,依左列各款予以協助,其依第八條
令其復工、復業,第九條令其遷移,第十八條令其增資合併者,亦同。
一 資金之擴充。
二 材料之供給。
三 建設之規劃。
四 設備之補充。
五 技術之指導。
六 動力之供給調劑。
七 出品之運銷調劑。
八 勞工之供給調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