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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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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