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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協議後,各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之情形;所稱按人數平均發給,指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申請人數平均發給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