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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