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07: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
列規定報請備查:
一、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縣 (市) 政府及該管地方法院備查。
二、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省 (市) 政府及該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備查。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司院院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