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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租
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同管
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權
管理局逐案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