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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