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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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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