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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
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