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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措施之申訴案學生,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