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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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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