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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
內,仍視為期貨經紀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之範
圍內,視為未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