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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二、不遵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足營業所用資金者。
三、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