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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保險由本國出口廠商以一年期以下付款交單 (D/P) 方式或承兌交單
(D/A) 方式與國外進口廠商簽訂買賣契約輸出貨物,並有輸出許可證
明文件者為承保對象。 (輸出之貨物如為由第三國出口供應之境外貿易者
,免提供輸出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