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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