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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一、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
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
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社員
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於半年內
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
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
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