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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下列事項有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公司章程。
二、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會員規約。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