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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