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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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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