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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稅務關務人員於所辦事件,或與職務有關者,不得直接間接接受左列商業
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餽贈、招待、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關係人。
二、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商業或財務契約關係者。
四、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五、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財務上支持者。
前項機構、團體或個人餽贈物品,應一律退還,無法退還者;應報請主管
處理。
第一項之招待,如屬餐敘、其賓主關係為親戚、師生、同學、同事、同團
體、或為喜慶、喪儀、紀念、及宗教儀式而設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