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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外進口之應稅菸酒,經查有逃漏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事者,除依前條規定作成紀錄外,並應連同菸酒移送海關,就逃漏關稅部分,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其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由海關依本法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處罰,並補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