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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酒精用戶如繼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者,主管分局得認為已無需要,通
知撤銷許可登記,並報請公賣局備查。
前項被撤銷許可登記之酒精用戶,如再有需要時,得依照規定重新申請許
可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