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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