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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前項配售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