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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儲蓄之新開戶,除另有規定外,以左列各款
為限:
一、現役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之退
伍官兵:
(一) 原有各項存款到期之本息之轉存。
(二) 軍人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本金, (以規定得轉存之限額為限) 及中
獎之獎金之轉存。
二、遺眷:
(一) 政府發給之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特利獎金、總部以
上單位核發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及保險給付,於填 (核) 發之日
起一年內,檢同卹令,發卹通知單,保險給付通知單,及有關證件
,申請存儲。
(二) 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本金。
前項各款存款限額,以第六條規定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