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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屆期未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復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第一項代表人之選定及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