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授與之儀式如下:
一、參加授勳儀式者,概著禮服,其因授勳而整列之軍隊,亦均著禮服,在戰地時則著軍常服。
二、參加授勳儀式之部隊,以總統府警衛部隊,或受勳者所部軍隊,或其所在地軍隊充之。
三、授勳官立於隊列前面或禮堂適宜之地位,受勳者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行舉手禮,並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受勳者如非軍人,無論在室內或禮場均行三鞠躬禮。
四、授勳官執勳章授與受勳者親為佩帶,受勳者接受佩帶後退六步,敬禮如前,由授勳官訓詞後禮畢。
五、軍樂隊在禮場適宜位置,於授勳官授與受勳者勳章時吹奏授勳樂。
六、參列軍隊應行禮節及軍樂隊奏樂,由司儀官指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