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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有關文稿審閱簽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處理保管。
三、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四、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五、業務報告撰擬。
六、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