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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
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
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