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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