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
五、年、月、日。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其審議判斷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