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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承領之耕地,因不可抗力致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時,承領人得層報省政府
核准減免未繳之地價。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准後,應按年彙報內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