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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