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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