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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