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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合作社之選舉,應設置票匭,使用前由監票員當眾檢查後封蓋;必要時,得設置圈(寫)票處。圈(寫)票處除前條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