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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